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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换据降息停息”化解政府性债务伤了投资者的心

发布时间:2009-06-29  来源:民生法制通讯网  字体大小[ ]
蓬安县“换据降息停息”
化解政府性债务伤了投资者的心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各地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稳妥解决乡镇债务,缓解了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社会矛盾,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促进了新农村建设。
     

      可是,在四川省蓬安县却有读者反映称:蓬安县政府在化解乡镇政府性债务时强行废除原始票据,换取政府制作的专用票据,将合同约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改为同期存款年利率,且2007年9月30 日以后一律不再计息,强制降息停息、还本挂息,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政府有逃避债务的嫌疑”。
     “都是蓬安县政府的【2007】53号文件害苦了我们这些为家乡建设出钱出力的人”年迈六旬的刘祥云如此说。
 
◆ 承包修路  工程欠款变借款  公路款到位政府未兑现
 
      据了解:2004年7月20日,刘祥云与蓬安县金马乡人民政府签订了《马甲油路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2004年7月25日进场,老刘按约定日积极组织了人力、物力、机械设备,进行了施工,施工现场搞得热火朝天受到了当地百姓的热烈欢迎。但是进场的第三天即:7月28日县政府发出公告:“蓬安县境内没有砂石经营权的一律禁采。”导致独家经营,垄断市场,价格飞涨,老刘千辛万苦地组织了十几辆大卡车车队,从金溪唐家坝采购的级配很好砂砾石运至离工地很近的骑龙叉马路处,被承包砂砾石经营者强行被迫运回了原地,此事给老刘承包的工程受到了严厉的经济和精神打击。由于老刘顶着大署热天,起早抹黑,加之遭受目前的严厉打击,老刘住进了医院,不得不通知工地停工。
 
           

 

    
      时任金马乡党委主要几位成员到医院给老刘作了不少工作,感化了老刘,老刘又重新复工了。在施工期间,8月下旬又遭受连续特大暴雨的损失和影响,加上政府未能按承若支付工程款等多种因素,不能继续进行施工。根据这些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分期作了工程结算。
      2005年8月8日金马乡新任领导班子通知老刘来乡政府签订了终止合同的协议,该协议约定“维护原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待国家公路补助资金到位优先支付欠刘祥云的油路建设工程款”
      采访中,刘祥云气愤地说“2006年,蓬安县拆乡并镇,金马乡并到金甲乡。2006年8月金甲乡政府与我结算了工程欠款及利息,没有想到乡政府收了我的领款领条,但是钱没有给我,让乡财政所给我开具了借款借条,就这样,乡政府将应给我的现金就强制性地变成了借条一张。就在今年春节前夕,国家公路补助专项资金已到位,乡政府领导采取对债权人隐瞒、折扣、总之不愿偿还的态度”
      “更让人不能接受的是蓬安县【2007】53号文件要求2007年9月30日以后一律不再计息,乡政府欠我已结算工程欠款本息到现在还差125350.77元,加上这几年该结算的利息81314.07元,总计206664.84元,但是政府总是想方设法赖账,到现在为止乡政府只愿按蓬安县[2007]53号文件精神支付49873.48元,把我借给乡政府的本金和利息都要吃掉一大节,简直让人寒心呀!国家公路建设补助资金08年拨款已到位,但政府不愿偿还,太不合理了。
 
      据了解,在蓬安县与刘祥云类似的换据降息、停息的例子还不在少数。
 
蓬安县【2007】53号文件拙伤了家乡建设者的心
 
      本网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走访。刘祥云等多位债权人认为蓬安县【2007】53号文件伤害了在家乡投资建设者的积极性,影响了依法行政、诚信施政的政府形象。
     据了解:2007年12月11日,蓬安县纪委、监察局《关于严肃乡镇政府性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纪律的通知》第9条要求“各乡镇务必按照县上确定的债务资金额度和偿债重点编制年度偿债计划,及时报送县财政局审核,未纳入债务台帐、未降息换据的债务不得列入偿债计划。”
      2007年12月12日,蓬安县委、政府以蓬委发【2007】53号发出《中共蓬安县委、县政府关于清理化解乡镇政府性债务的实施意见》,该文件第三项的第四条规定“各乡镇要加强与债权人沟通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实行‘换据降息’”,将乡镇自制的各式各样的结算凭证换成县清理化解乡镇政府性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监制的《蓬安县乡镇政府债务专用凭证》,按照不同的债务类型进行分类处置:(1)对约定付息且约定利息高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的工程款,一律按照国家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年利率计息,计息截止为2007年9月30 日,并将已付高于国家商业银行利率的利息冲抵欠款本金,2007年9月30日后一律不再计息。(2)对工程应付未付款、未约定付息的工程欠款、单位欠款、农村合作基金会股金一律不计息。
     文件还规定“对于不愿降息换据的债务,不列入台帐管理,不纳入偿还范围”。
     本网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向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的教授进行了咨询,教授认为:以前政府及所属部门与各位债权人所签订的协议书、合同等应该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无视国家法律的尊严,侵犯公民的合法利益。教授建议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办公厅【2006】86号《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债权保全措施,严厉防止和打击逃、废债务的行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四川省政府办公厅【2007】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作为债务人,必须按照合同到期还本付息,树立诚信政府形象”。
      蓬安县几位因修建乡村公路、学校,政府欠工程款的债权人告诉本网:“作为一个为家乡出钱出力,支持家乡建设的蓬安人,我们还是希望家乡更加美好,但是县政府出台的[2007]53号文件,不顾政府的诚信形象,只凭政府单方意愿,强制换据降息停息,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请你们帮我们呼吁下,希望政府,依法行政,诚信行政,按照合同、协议、票证尽快尽早支付欠我们债权人的工程欠款,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同时也好让我们这些债权人化解我们欠亲戚朋友借款、银行贷款的实际困难和解决多年拖欠民工工资纠纷与自己一家老小的生活费”。
      本网与县政府、乡政府核实群众反映的情况时均被婉言拒绝。直到截稿时,本网还接到蓬安一位读者的电话称:蓬安一李姓建筑老板因修学校,没有按合同结算到工程款,将学校告上法庭,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了民事判决,要求学校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所欠工程款及约定利息。但是,时至今日,仍然没有收清欠款,而且也未列入台账管理。
 
     
 全球公众传媒摘编:任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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